住在診所安胎者 近5年可請勞保給付
2017/7/14 15:52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4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若近5年至診所安胎的勞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勞保的傷病給付,但行政救濟已定讞者則不得重新申請。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今天指出,6月14日已作出函示,放寬勞保被保險人因安胎在婦產科診所住院治療者,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申請勞保的普通傷病給付。
石發基表示,過去僅有在醫院安胎住院者可申請傷病給付,但醫療法有規定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產科病床,留置孕婦或產婦進行必要的照護。
石發基說,而且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的主要目的,在補償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期間因無法從事工作所導致的經濟損失,因此認為即使在診所安胎者,也可申請傷病給付。
石發基也指出,由於「勞工保險條例」有規定,被保險人5年內具有請求權,因此近5年至診所安胎的勞工,且未採取行政救濟定讞者,都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根據勞工保險局統計,今年1-5月共有20幾件案例。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從勞工住院第4天起可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其給付標準為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半數,從住院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1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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