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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 特休給假等18日實施

2017/6/1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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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6日電)勞動部今天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16條條文,包含特休給假方式等將從18日起實施。

勞動基準法去年修正通過後,引發許多爭議,勞動部今天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希望可以解決部分爭議。

勞動部表示,施行細則中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特休給假方式有週年制(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期間。)、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民國106年7月1日到職,在並未離職的情況下採用週年制方式計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間請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間請特休7天。

如果勞工採曆年制方式計算,則因勞工滿6個月有特休3天,滿1年有7天部分則依比例給假(約3.5天),因此勞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間可以請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則可在108年請休。

施行細則中也寫到,如果勞雇雙方認為非完整1日很難計算,也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計算,但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蒨倩說,施行細則預告期間各方來陳述意見,因此公告時就有些調整。1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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