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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分組會議通過通姦除罪化 原因看這

2017/5/18 17:49(2020/3/31 11: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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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天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決議指出,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刑法第239條,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

不過,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

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五分組委員也說,與通姦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但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委員們也說明,根據實際案例,有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行使。1060518

司改決議通姦除罪化 法官:樂觀其成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關於司改會議第五分組今天做出「通姦除罪化」的初步決議,有法官認為這符合世界潮流,某種程度也能終結一些因通姦衍生出的徵信社蒐證亂象等,樂觀其成。

司改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天做出初步決議,要廢止刑法第239條,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所謂刑法第239條條文,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此,有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認為,通姦罪中可以撤回對配偶(老公、老婆)的告訴,卻不能撤回「小三或小王」的告訴,異於告訴乃論規定;這樣的特殊化處理,會造成「女人為難女人、男人為難男人」的情況,也無法制裁最該被制裁、那位背叛婚姻的人。

因此,倘若通姦除罪化真的修法通過,符合世界潮流;從犯罪偵查的角度來看,通姦和強制性交等定義不同,一旦定義不同,舉證就會很困難;況且,過去曾發生徵信社在蒐證過程中,遊走法律邊緣的情況,通姦除罪化通過後,有助遏止徵信社為蒐證通姦偷情而衍生出的亂象。

也有其他法官對於通姦除罪化,表達樂觀其成的看法;她也說,如果婚姻是一種身分行為,背棄了身分契約就要用刑法來制裁,這不是很奇怪嗎?要藉由刑法的制裁來保護完整家庭、身分契約關係,也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支持通姦除罪化。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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