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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合意性交 司改會討論輔導取代訴訟

2017/5/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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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司改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今早舉行,預計討論14項議題;其中,有委員建議主管機關可參酌他國立法例,重新規劃未成年人之間非強制性性行為法規,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

根據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官網指出,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今天早上9時30分在法務部廉政署舉行,預計討論14項議題。

這些議題有,研議司法院跨廳會成立兒少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優先編列兒少保護預算;通盤檢討兒虐防治政策;刑法第239條、第227條條文修正案;優生保健法第9條條文修正案;警政署提請修法授權警察機關拘捕剪斷電子腳鐐逃犯以及性侵害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等14項議題。

關於未成年人間發生合意性交議題,第五分組委員、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認為,以刑法處罰或許能嚇阻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但無法讓孩子學習發展健康的情感關係,與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也阻卻了家長與學校在此議題的引導教育責任。

紀惠容指出,刑法將未成年人間的非強制性性行為入罪,牽引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這些法規分別設有24小時全面強制責任通報以及相應罰則,導致學校老師一知悉未成年人疑似性行為的可能,便直接將該事件進行通報,使得老師與學生之間的信任關係破壞殆盡,進一步造成校園恐性的氛圍。

紀惠容說,從近日女作家輕生事件可以看出家庭、學校在性教育上的嚴重匱乏,已經影響了青少年學習發展權益,這是刑法227條之1衍生出未成年人非強制性性侵害事件的矛盾與負面效應,可能也是當年立法始料未及之處。

紀惠容建議,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例如美國華盛頓州的「年齡差距條款」、美國佛羅里達州與紐約州的「羅密歐與茱麗葉法」,檢討台灣目前未成年人非強制性性行為的相關刑罰規定,重新規劃有關未成年人之間非強制性性行為的法規與處遇措施,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紀惠容進一步解釋,主管機關如果參考國外年齡差距排除條款,建議可依國內學制將年齡差距設定為「三歲」;例如,現行刑法227條之1條文,可修正成「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年齡差距在三歲以內者,不罰。」1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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