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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肇逃吃案洩漏個資 瑞芳警判3月

2016/11/2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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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27日電)瑞芳警分局藍姓員警,2月間處理一起肇事逃逸事故時,主動將車籍等個人資料提供被害人,要雙方自行和解。法院審理後,認定藍男「吃案」,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余姓男子2月4日晚間7時多,前往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瑞濱派出所向值班的藍姓員警報案,指重機車遭不明車輛撞擊,肇事人逃逸無蹤,藍男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得知肇事車輛車牌,經調閱車籍資料,確認車主為于姓男子。

法院表示,余姓男子2月20日前往瑞濱派出所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時,藍男主動將包含內有于男的姓名、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和戶籍地址等車籍資料交給余男。

藍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余男曾明確表達他要申請和解和調解,只要調閱監視器,不要報案,全案會揭露,是因為余男到督察室檢舉,他雖然有責任,但不是違法,僅是行政違誤的行政處分。

法院審理後,認定藍男為了便宜行事,省去製作交通事故處理卷宗等程序,才會「吃案」要雙方自行和解,犯後不僅怪罪余男向督察室檢舉,也未見任何深切悔意,甚至一再辯稱只是調閱資料,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判藍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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