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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巡邏車過失撞人 判北投分局須國賠

2015/8/5 12:39(8/5 12: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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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北巿北投分局藍姓員警開警車過失撞到女學生,女學生及其雙親請求國賠。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北投分局賠女學生新台幣183萬元,免賠女學生雙親。全案可上訴。

刑事部分,藍姓員警遭判刑8月,緩刑3年確定;藍姓員警及強制險已賠女學生逾110萬元。

判決指出,藍姓員警駕駛巡邏車在民國99年9月間在文林北路上,一時閃避不及,與一輛雙載機車發生碰撞,後座女學生因此頭部及全身多處受傷,一度命危。女學生及其雙親請求北投分局應國賠總計逾425萬元。

一審法院判北投分局應賠女學生175萬元、賠女學生雙親各20萬元。兩造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期間,北投分局主張,女學生案發時為大學生,當美髮助理月薪不到2萬元,但現在已升格為美髮設計師,月薪已達4萬元,對方不能以4萬元為計算基礎進行求償,女學生雙親也沒有因這起事故而須照顧女學生終身,不算重大侵害,雙親求償金額過高,且騎車載女學生的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10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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