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助理勞動認定 勞動部發布指導原則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7日電)在校兼任助理到底算不算勞工?勞動部今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保障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
勞動部今天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提供勞工行政主管、勞動檢查機構、學校及學生處理兼任助理勞雇關係認定,及勞動權益注意事項的參考。
勞動部於今年4、5月間密集召開會議,與教育部、學校團體、學生代表及學者專家溝通說明,研訂出這項指導原則。
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這項原則即日生效,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及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內教育相關工會及大專校院參考。
陳雄文表示,指導原則適用對象為受學校僱用具學生身分的兼任助理,參考指標有「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兩大重點。
陳雄文解釋,「人格從屬性」意即兼任助理是否受教授指揮監督,有關助理進用、報酬支給等事項,學校具一定權限或最終決定權。「經濟從屬性」意指「有做才有錢,沒做就沒錢,」助理領取報酬與研究或教學工作有勞務對價性,若是單純的學習獎勵,則與對價無關。
陳雄文強調,無論學校自定的內規如何,助理從事工作究竟是學習還是工作的認定,都將依此指導原則上的「人格從屬性」或「經濟從屬性」,以「實際狀況」認定。
「雇主就是校方,提撥勞健保勞動權益則與教授或計畫主持人無關,」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補充,考量學生兼任助理是在校園內受教授指導下從事相關研究,教學或其他相關行政工作,「具學習與勞動併存性,確實與一般產業受僱者不盡相同。」
王厚偉提醒,在下一學年開始前,校方應依勞動部及教育部指導原則,儘速針對校內相關研究行政或教學工作相關規範進行調整及盤點,並與工會或學生代表妥為溝通。
此原則也規範助理應與學校簽訂勞動契約,宜以書面為之。王厚偉指出,該勞動契約應至少一式兩份,一份由兼任助理收執,另份由學校或其代理人收執。此外,助理工時及薪資也要以書面載明。10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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