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槍決死因鄭金文 活體捐腎首例者
2015/6/5 19:41(6/5 20:06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法務部今天槍決6名死囚,其中在北所伏法的鄭金文被控欠債拒還,竟將前來討債的2名男子勒斃,再挖洞埋屍。此外,鄭男日前捐腎給其四姊,是全台活體捐腎死囚首例。
最高法院在2011年6月間維持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見解,認為鄭手段凶殘、令人髮指,判處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鄭金文於民國93年1月間向杜姓男子借款新台幣50萬元,並在同年4月間開立2張本票還給杜男,承諾1週後還款。
杜男因要出國,請託洪姓友人前往鄭金文位於台北縣萬里鄉(現新北市萬里區)住處取款,但鄭金文因不想還款,因而先在4月19日晚間誘騙洪到住處,再找來友人助陣。
判決指出,洪男與胡姓友人當天抵達鄭金文住處後,要求鄭金文依約還款,但鄭反要對方交出本票,雙方爆發口角,鄭金文因而拿出手槍朝洪射擊,並要求友人拿來麻繩綑綁洪、胡2人,搜刮2人身上財物後朋分,並毆打2人,在2人車上找到本票後,決定殺人滅口。
鄭金文先拿膠帶纏繞洪、胡臉部,企圖悶死2人,直到2人昏迷後,仍有心跳,鄭金文殺意堅決,因而要求友人拿毛巾勒斃2人,再挖洞掩埋。
案件纏訟多年,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六審時,審酌鄭金文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竟以殘暴手段綑綁2人劫財,並痛下殺手,性情冷酷、手段凶殘,令人髮指,且犯後未有悔意,泯滅天良、惡性極重、罪無可逭,若非員警及時偵破,否則極可能再發生人命傷亡,實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鄭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04060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