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員冒領助理費 二審定讞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15日電)高雄市議員冒領助理費案,高雄高分院審結,駁回檢方和議長康裕成等10名議員上訴,並維持原審定讞。
這起冒領助理費案,包括前後任議長等在內的9名現任議員、11名卸任議員及3名助理共23人,一審被依偽造文書罪判處2個月至1年10個月等徒刑;但康裕成等10名議員及檢察官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結,都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審定讞。
因涉及冒領助理費遭判刑的當時議員,包括康裕成4個月、許崑源1年、莊啟旺5個月、童燕珍1年4個月、黃柏霖10個月、黃淑美10個月、陳美雅1年、李喬如1年10個月、藍星木11個月、蕭永達11個月、林宛蓉3個月、吳益政4個月、王齡嬌1年2個月、藍健菖10個月、黃添財1年2個月、戴德銘1年、蔡媽福3個月、楊色玉2個月、林崑山5個月、阿麟明.巴卡勒法2個月。助理林金里3個月、黃麗容1個月、胡素珍6個月。
高雄市議會民國96年10月前,議員助理費是依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4萬元,撥入議員的薪資帳戶,議員年底應提供當年度確實聘用的助理名單、金額給市議會,以供議會承辦員製作年度請領清冊,核銷經費及扣繳憑單。
但檢察官追查發現多名議員以提供載有偽造的助理簽名或蓋章的名單給高雄市議會方式,向市議會冒領助理費,其中申報人頭助理從1人至9人,致損害市議會對於各議員所遴用助理請領助理費的管理及出納正確性及財政部國稅局稅捐課徵的正確性。
高雄地檢署100年5月依偽造文書罪嫌將23人起訴;103年4月高雄地方法院宣判,依偽造文書罪判處2個月至1年10個月徒刑。
對於一審判決,康裕成、童燕珍、吳益政、黃淑美、李喬如、蕭永達、戴德銘、楊色玉、蔡媽福、林崑山等否認犯罪上訴;檢察官對全部被告也以一審量刑過輕等理由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也屬適度,駁回康裕成等10人上訴。
至於檢察官上訴一審量刑過輕部分,高雄高分院認為高雄市議會於發放助理費時,確無明確告知議員得支領的助理資格及數額,議員在未有明確規範的指導下,依各自需求聘任助理並發放薪資,卻於隔年收受議會通知要求提供6名助理的名單,且總額不得超過24萬元,只能配合作業,所犯情節尚非重大,檢察官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10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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