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舉世罕見夫婦同姓制度 改變並非易事
(中央社東京23日綜合外電報導)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二度做出民法規定夫婦同姓合憲判斷,讓爭取夫婦不同姓的努力再度受挫。就算全球各國陸續走向讓夫婦自行選擇姓氏,但想改變日本根深蒂固觀念仍非易事。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今天做出判斷,日本不同意夫婦不同姓的民法規定並不違憲。這是大法庭繼2015年後,第2度認定民法的夫婦同姓規定不違憲。
日本朝日新聞報導,日本規定結婚後的夫婦必須選擇使用其中一方姓氏,這種制度放諸全球來看可說極為罕見,日本為何堅持這條舉世僅有的路線,分叉點可回溯到25年前。
日本法務大臣上川陽子2020年11月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說,「我不知道除了日本以外,還有採行夫婦同姓制度的國家」。
在上川提到的2010年日本法務省所做調查指出,全球各國有美國、英國、德國及俄羅斯等國,讓民眾自行選擇夫婦同姓或不同姓。
而在法國、韓國、中國等國,則是「原則上夫婦不同姓」;在義大利及土耳其,夫婦是採用結合雙方姓氏的結合姓。
法務省負責人說,在所能掌握的範圍內,沒有國家像日本這樣規定夫婦必須同姓。
●日本曾短暫採行夫婦不同姓
日本從進入明治時代開始讓一般人也可以擁有姓氏,起初採用的是「夫婦不同姓」。在日本太政官(日本舊設機構)1876年所公布的指令規定,妻子使用娘家的姓氏。
但到了1898年日本制訂民法後,在引進「家制度」的同時,開始了讓妻子使用丈夫姓氏的「夫婦同姓」制度,也結束了短暫的夫婦不同姓時代。
至於夫婦可以選擇要使用夫或妻姓氏的現行制度,則是從1947年民法修正後持續至今。
詳知世界各國結婚制度的日本奈良大學教授床谷文雄說,全球各國主流做法是讓夫婦自行選擇要不要同姓,也就是朝增加夫婦的選項方向來走。
衡諸歷史,過去西方各國要求妻子使用丈夫姓氏的規定也很平常,例如德國1896年在民法規定「妻子取得丈夫的姓氏」。
床谷說,近代統一國家組成之際,都想以家族為單位來掌握住國民。不過,進入20世紀後半後,受到男女平等思考方式等影響,世界各國開始修正原有制度。
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後,丹麥及瑞典從1980年代起相繼導入夫婦可選擇不同姓;就連被視為保守且家族主義很強的德國,也在1990年代跟上世界潮流。
●世界各國往前走 唯有日本落後
日本奈良女子大學教授三成美保說,為保障個人權利,這是最合理的做法;日本在這方面落後世界各國,而1996年欲修改民法所遭受的挫折,持續影響至今。
日本看到全球各國紛紛走向夫婦不同姓,作為法務大臣諮詢機關的法制審議會,從1991年起開始研議修正包括導入選擇性的夫婦不同姓等民法規定。
當時以法務省參事官身分擔任法制審議會幹事一職的律師小池信行回想1996年的修法時說,「碰到預想不到的厚牆」。
法制審議會內部出現壓倒性認為應導入選擇性的夫婦不同姓的意見,讓他們對推動修法相當樂觀,但在開始向執政黨議員們提出說明後,整個風向就瞬間轉變,因為自民黨法務小組等幾乎都表達反對意見。
這些意見包括「夫婦不同姓會削弱家族羈絆(緊密關係)」、「用通稱來使用舊姓就足夠了」,甚至還有意見指出,「(夫婦同姓)是日本社會的脊梁骨,也是這個國家的樣貌,就算憲法可以修改,夫婦同姓也不能改」。
法務省無法獲得執政黨對修法的理解,1996年也就斷了提案修法念頭。當時被問到修法有沒有可能立即捲土重來時,小池曾這麼說,「再過一個世紀恐怕也不可能」。(譯者:黃名璽/核稿:劉淑琴)1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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