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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大事記

2016/7/10 13:22(7/10 13: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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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專題之九(中央社記者黃自強新加坡10日專電)菲律賓為南海主權爭議,於2013年單方面提出南海仲裁案,另一方中國大陸堅持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仲裁法庭仍決定受理,定12日公布仲裁案結果。以下為南海仲裁案大事記。

2006年8月,中國大陸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定提出排除性聲明,將涉及海洋劃界、歷史性所有權等爭端,排除包括仲裁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規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菲大使館提交仲裁通知書及其聲明,要求成立仲裁法庭審理南海爭議。菲律賓也指派了前任國際海洋法庭庭長、現任的德國籍法官沃爾夫拉姆(Rudiger Wolfrum)擔任仲裁員。

2013年2月19日,中國大陸退回菲律賓對其提出的國際仲裁請求的外交照會及所附的通知。

2013年3月,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柳井俊二於指派波蘭籍法官波拉克(Stanislaw Pawlak)、擔任大陸的仲裁員。

2013年4月,產生其他3名仲裁員包括斯里蘭卡籍法官品托(Chris Pinto)、法國籍法官柯(Jean-PierreCot)、荷蘭籍法官松斯(Alfred Soons),品托為仲裁法庭庭長。

2013年5月,品托因妻子為菲籍請退避嫌。

2013年6月,國際海洋法庭庭長柳井俊二任命迦納籍法官門薩(Thomas Mensah)為第5名仲裁員,同時擔任仲裁法庭庭長。

2013年7月11日,仲裁法庭在海牙的和平宮(The Peace Palace)召開第一次會議,決議以常設仲裁法庭作為仲裁程序的註冊所在地。

2013年8月27日,仲裁法庭發布第一號程序令,通過訴訟程序規則,確定菲律賓要在2014年3月30日前提出訴訟的起訴狀,包括說明仲裁庭管轄權、菲律賓訴求的可受理性以及爭議的實體問題。

2014年3月30日,菲律賓提交訴狀,說明對南海爭議的主張和仲裁法庭的管轄權。

2014年5月14至15日,仲裁法庭在海牙的和平宮(The Peace Palace)召開第二次會議。

2014年6月3日,仲裁法庭發布第二號程序令,確定後續程序,確定2014年12月15日是中國大陸回應菲律賓訴狀答辯日期。

2014年12月7日,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說明立場,認為仲裁法庭不具備審理菲律賓所提交事項的管轄權。

2014年12月17日,仲裁法庭發布第三號程序令,要求菲律賓進一步提出答辯書狀,菲律賓應在2015年3月15日前提出書面補充陳述,中國大陸應在2015年6月16日前針對菲律賓的補充陳述再做評論。

2015年3月16日,菲律賓根據仲裁法庭要求提出補充性的書面理由書狀。

2015年4月22日,仲裁法庭發布第四號程序令,決定在2015年7月就仲裁法庭的管轄權問題進行審理。仲裁法庭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視為構成對仲裁法庭管轄權問題的有效答辯。

2015年7月7、8日、以及13日,仲裁法庭就管轄權和可受理問題開庭審理。菲律賓也在仲裁庭中陳述對於管轄權論點。仲裁法庭同意馬來西亞、印尼、越南、泰國和日本派小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參加庭審。

2015年10月29日,仲裁法庭做出有關管轄權及可受理問題的裁決,認為僅對菲律賓提出的15項訴求中的7項具有管轄權,對其他7項訴求的管轄權需要和與實體性問題一併審理,另要求菲律賓就其1項主張進行澄清並限縮範圍。

2015年11月24至30日,仲裁法庭對實體問題和剩餘管轄權可受理性問題進行審理。仲裁法庭允許澳洲、印尼、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和越南派小型代表團作為觀察員參加庭審。

2016年6月29日,仲裁法庭宣布,將於7月12日上午公布菲律賓和中國大陸在南海主權爭端的裁決結果。10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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