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林鄉長遭判刑 代理人待縣長裁示
2017/8/1 15:31(8/1 16:56 更新)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1日電)花蓮縣秀林前鄉長李春風2014年選舉時買票當選,遭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定讞;花蓮縣民政處長蕭明甲今天說,因任期已過半,將由縣長裁示代理人選,儘快銜接鄉政。
李春風在2014年底參選花蓮縣秀林鄉長,涉嫌買票當選,一審判她當選無效後,她隨即閃辭再投入選舉,補選又當選鄉長。最高法院今天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李春風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蕭明甲說,昨天下午收到最高法院公文,依據判決書內容,最高法院駁回李春風上訴,判刑確定,依判決日7月26日生效已立即解職。目前鄉長職任期已過半,代理人選將由縣長傅崐萁裁示。
李春風遭判刑解職,鄉公所秘書高文山表示,「不便回應」。他說,李春風一早前往原住民族委員會開會,無法聯繫。1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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