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達電資遣員工 預告期最長3個月
2015/9/2 19:52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新北市2日電)宏達電公司將於10月31日解僱新北市新店廠200名員工,新北市勞工局今天前往訪查,宏達電表示願意給予被資遣員工3倍的法定預告期間,最高預告期達3個月,並照發薪資。
新北市府勞工局下午前往宏達電新店廠查訪,宏達電表示,已於8月28日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當天並與桃園2個工會初步溝通,公司提出的資遣內容,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不過,宏達電表示,將給予被資遣員工3倍的法定預告期間,預告期間員工視同在職,無需上班、工資照給,勞健保不中斷,另外也請獵才公司協助就業媒合,但目前詳細資遣部門與人數仍未定案。
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對於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的員工,雇主須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勞工局呼籲,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規定,事業單位應於提出解僱計畫書起10日內,勞資雙方應進行自主協商,並將自主協商內容與結果回復勞工局,否則勞工局將介入組成委員會強制協商。
勞工局表示,依法資遣費必須於30日內完成給付,勞工局將持續關注宏達電的勞資協商狀況及資遣費給付情形,若公司未如期給付,勞工局將依法裁罰。
勞工局也將主動聯繫資遣通報所列員工,前往就服站申請失業給付,勞工局也會輔導就業或轉介參加職訓,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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