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齡捐贈案 法院:台大不能擔心捐贈而迴避監督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6日電)台大教授吳瑞北提訟並要求台大提供與永齡基金會的捐贈契約。法院認為,台大不能擔心永齡撤銷捐贈而迴避監督,認定資料無涉永齡內部資訊且適用政資法,判決台大應提供資料。
台大電機系特聘教授主張吳瑞北主張,他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台灣大學申請提供台大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及其創辦人郭台銘,雙方於96年9月至110年3月所簽署有關捐助、合作規劃備忘錄、契約、協議的文書資料,但台大回函表示,經台大函詢永齡,永齡表示並不同意公開與台大間的捐贈合約內容。
吳瑞北認為,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公告捐贈者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網站,已滿足公眾知的權利,永齡與台大間的捐贈合約內容屬於政資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
吳瑞北向教育部提起行政訴願遭駁回,不服原訴願決定,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請求法院准予台大、永齡提供相關文書資料。
北高行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包含台大與永齡97年12月19日簽訂的「捐贈合約書」、103年5月27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捐贈暨合作規劃備忘錄」及108年6月13日簽訂的「國立臺灣大學與財團法人永齡健康基金會暨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捐贈合約」等3份文書資料須公開。
北高行指出,這3份文書資料是台大接受永齡捐贈,並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用以興建、取得台大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輻射科學暨質子治療中心、生醫工程館及醫療設備的基礎文件,為台大職權內可得資訊,而非無關公務的私人資訊。
北高行解釋,政資法第18條規定為國家機密,或依法禁止公開的資訊,或政府內部單位擬稿,或侵害隱私與職業秘密的公開發表,或涉及營業秘密,均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經法官逐一檢視,這3份文書資料不適用政資法第18條。
北高行表示,這3份文書資料雖可能涉及永齡的公開發表權及經營事業資訊,但「公開政府資訊所增進的公共利益」,仍優於「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的法益」。
北高行指出,大學以教學研究為任務核心並受憲法學術自由保障,大學財務自主也是大學自治內涵,一般大學不能為追求財務自主,而侵蝕任務核心;校務會議為大學自治決策核心,有審議校務財務、預算、基金等校內重要事項的權責。
北高行表示,永齡捐贈台大的款項確實為校務基金來源之一,應納入校務基金管理、監督,也應符合指定用途、不得違反學術研究倫理、毀損校譽及作不法使用,更不能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連結等相關條件。
北高行解釋,台大、永齡在台灣相當知名,考量永齡捐贈金額與時間甚大,與一般人及台大校友捐款難以相比,因此捐贈收入是否附有條件、有指定用途、攸關校務、涉技術移轉商業活動、有無利益衝突、衍生的學術資源配置、研究方向的利弊得失、產學合作內容,甚至永齡實際參與台大校務經營的可能性,均攸關大學自治的學術教學任務核心,應當接受台大校務會議檢視。
北高行進一步提到,吳瑞北為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基於公益性與必要性向台大申請公開與永齡的捐贈契約內容,並非質疑永齡從事公益目的,僅是建立大學自治的正當性,維持科學研究的公共性,並避免學術研究流於商業化,減損公眾的信賴,也能為永齡澄清不必要的揣測與流言。
北高行表示,這3份文書資料沒有涉及永齡陳述的內部財務規劃、資金調度安排、人事組織結構、資源籌集方式等資訊,且永齡無法具體說明公開捐贈契約內容的損害,因此認定提供局部文件,對永齡競爭地位或正當利益的影響有限。
北高行也提到,著作權法為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發展,能從寬解釋原創性,審酌這3份文書資料僅是永齡與台大商議訂定的捐贈書面資料,雖有個案性及特殊性,但與大學自治、公眾信賴等公共利益相比,著作權的保障應予退讓。
北高行進一步指出,永齡能自主決定做公益的方式與捐贈對象,台大獲捐贈後並無法期待永齡持續捐贈,也可預見永齡不再捐贈或撤銷捐贈的可能性,台大不能以唯恐永齡日後不再捐贈為由,而迴避政資法促進公眾監督及民主參與的目的,否則豈非以個人意願凌駕法律秩序。
北高行認為,這3份文書資料除了遮掩時任校長的李嗣涔、楊泮池、管中閔、台大癌症醫院院長鄭安理與郭台銘的簽名筆跡外,台大應提供給吳瑞北,並撤銷原訴願決定及處分。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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