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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公務職場霸凌修法 2個月內完成調查、行為人得先調職

2025/3/2 12:32(3/2 14:2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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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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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日電)為防治公務體系職場霸凌,保訓會近日預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增訂專節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包括霸凌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其職務,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以及不得對申訴人秋後算帳等。

職場霸凌事件衝擊公務體系,考試院長周弘憲上任後,將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列為最優先議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月27日預告安衛辦法修正草案,經預告7天並評估各界意見後,將持續和用人機關研議修正並儘速提出最適方案,報考試院會核定,隨後才會公告實施並送立法院備查。

草案內容指出,考量職場霸凌態樣不一,且並不是所有意見爭執或情緒表達都屬霸凌行為,因此就職場霸凌認定,應就行為態樣、次數、頻率、人數、受侵害權利類型、行為人目的及動機等因素綜合判斷。

草案規定,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若霸凌者是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若無上級機關,由該機關受理申訴,且機關首長應迴避。

草案指出,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者,考量雙方繼續接觸,有礙調查進行或有擴大侵害之虞,在調查期間有先調整職務必要時,得由機關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草案明定,原本規定各機關應設置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改設為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由防護委員會受理職場霸凌申訴,且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3,不過若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的首長,調查小組外部成員不得少於1/2。

草案指出,調查小組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程序,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防護委員會應在調查及處理報告完成日起2週內,依調查結果決定職場霸凌申訴是否成立,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並應於7天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草案規定,被申訴人或申訴人有配合調查義務,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限期仍不配合者,得直接作成調查及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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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或最慢自申訴人提起申訴起,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且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起職場霸凌申訴而給予不利行政處分、不合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處置。

此外,針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法進度,保訓會主委蔡秀涓先前在立法院備詢時指出,預計今年4月底前提出草案、5月送到立法院。(編輯:蘇志宗)11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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