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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公務員勳獎章獎勵金提高 在職就發放

2025/2/6 16:45(2/6 18: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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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6日修正發布,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圖為考試院外觀。(考試院提供)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傳真 114年2月6日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6日修正發布,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圖為考試院外觀。(考試院提供)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傳真 1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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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6日電)考試院今天說,過去各類勳章、獎章獎勵金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才發給,隨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今天修正發布,發給標準提高到2倍至2.5倍,並將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

考試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為有效達到即時獎勵及讓獎勵金更具實質激勵作用,考試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草案,調整獎勵金發給時點及金額,以及因榮譽紀念章相關規定目前已無適用對象,所以配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考試院說,此要點已在今天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並溯自今年1月1日生效,讓公務人員自今年1月起就能依調整後標準即時發給相關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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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表示,過去依勳章條例及獎章條例獲頒的各類勳章、獎章獎勵金,都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或死亡時才發給,這次將各項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提高到2至2.5倍,並將獎勵金發給時點調整為核頒獎項後的3個月內,由服務機關發給。

考試院說,另外,對於這次修正施行前,已獲頒相關勳章、獎章而尚未領取獎勵金者,應於今年底前的過渡期間提出申請,再由服務機關審核後,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編輯:翟思嘉)1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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