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組織法三讀 掌職業運動輔導、人才培育等事項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部組織法,明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等,特設運動部,掌理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的研擬等10款事項,也規定運動部設全民運動署。
為籌組運動部,行政院會去年10月17日通過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去年11月28日併案審查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案,共有29個版本,朝野立委力挺成立運動部,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雖未有條文保留,但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後經朝野協商並達成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行政院為辦理全國運動業務,促進全民運動,發展運動的教育、競技、產業與外交,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平權、社會包容及永續發展的價值,特設運動部。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運動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2人,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運動部設全民運動署,辦理全民運動業務,推動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
關於運動部掌理事項,三讀通過條文共有10款規定,包括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的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以及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的培育;職業運動的輔導;運動文化記憶的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的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運動部掌理事項也包括,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的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以及適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的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的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的協調。
三讀條文也明定,運動部及所屬機關為應運動發展,多元化進用人才,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運動相關領域專業人員。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條文,在現行條文中增訂第15款,即行政院設運動部。(編輯:蘇龍麒)1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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