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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提案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視社會共識審酌考量

2024/7/3 10:39(7/4 09: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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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擬提高罷免門檻。(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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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內政部次長吳堂安今天說,現行罷免門檻規範,是為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是否增列 「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排審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提案中,主張一年內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罷免的票數要高於當初當選的票數等。

內政委員會今天舉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實務現況精進」公聽會,邀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等人列席報告。

吳堂安報告時指出,罷免是憲法明定賦予人民的權利,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的考量,由立委提案,在民國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

吳堂安說,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1/2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

吳堂安表示,考量民意是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在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都是對罷免案通過與否的表態。針對罷免通過的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另外,吳堂安說,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一年才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編輯:蘇志宗)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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