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礦石景觀稅訴訟 縣府累計20敗遭判退稅賠利息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30日電)花蓮縣府開徵礦石景觀稅,2016年調漲續徵,有業者認為違反稅法漲幅限制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新2件判決縣府敗訴,並要求縣府退還業者溢繳稅款7000多萬元及利息。
花蓮前縣長傅崐萁於2016年任內,將礦石稅自治條例送議會通過調漲礦石景觀稅金從每公噸新台幣10元調漲至70元,有業者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業者向法院提起8件訴訟,縣府全敗訴。
但縣府不甩法院確定判決,繼續重為同一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新2件判決又判縣府敗訴,並要求縣府退業者溢繳稅款7000多萬元,縣府這5年來一、二審已累計20敗2勝。
依據最新「111年度訴字第1095、1094號」判決指出,被告花蓮縣政府對於原告的訴願決定、原處分及重核復查決定均撤銷,被告應給付原告合計7231萬元,並按2017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改送新法,經第18屆議會多數議員審議後以70元通過,每半年課徵1次。
有水泥業者認為漲幅過大,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把2016年下半年起到2020年上半年收到的8件課稅處分共7億多元,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一個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人民對此施行期限已具有信賴,在實施期間若要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如在年限屆滿前提前終局廢止,應是有利於人民的稅賦免除,但2016年花蓮縣府「提前」廢止舊法,新法為舊法規定於第6條之每公噸10元的7倍,縣府透過議會以重行立法方式,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提高稅率的上限限制,加重人民負擔,而屬違法。
對於花蓮縣府屢敗屢訴,業者之前在向法院聲請的假處分中提到,縣府持續以違法之稅額開徵礦石景觀稅,聲請人日後勢必又須持續反覆訴訟,陷入無盡迴圈內,無論聲請人取得多少勝訴判決,均無法獲得實質有效權利保護,認為縣府「持續反覆訴訟,陷入無盡之迴圈內」。(編輯:陳仁華)112103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