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草案禁冒用名人 平台業者要連帶賠償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3日電)近日社群平台屢傳投資詐騙,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規範,未來相關廣告除須載明刊播者等資訊,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而平台業者若違規刊登,恐有連帶賠償責任。
詐騙集團假借名人名義,透過臉書等社群平台投放釣魚廣告進行投資詐欺行為日益猖獗,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盼遏阻類似行為;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計算去年到今年2月底為止,投資詐欺的件數雖然不是最高,但詐騙金額達新台幣38.4億元占所有詐騙金額的一半,相比其他小額詐騙金額十分可觀,因此需修法遏阻。
金管會副主委蕭翠玲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對中央社記者解釋,這次修法推出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同時也賦予平台業者責任,未來受託播的平台業者等如果沒有事前審視、進行善良管理,事後被通知而不下架,因此招致民眾損害將有連帶賠償責任。
蕭翠玲強調,若有些平台、小型媒體或是個人網紅並非故意為之,被通知後也願意配合趕快下架,從中也未獲利,就可能不用連帶賠償責任,須視個案認定。
草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
草案規範,相關網路平台業者等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若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一旦網路平台業者等刊出或是播送違規廣告,導致有民眾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平台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草案也明定,若平台業者等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或是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以及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另外,草案畫下紅線,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的6類廣告行為類型,包含:
一、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二、從事投資分析的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
三、為保證獲利表示。
四、是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的表示;
五、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六、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編輯:潘羿菁)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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