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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放寬不良素行認定 外國人曾跟騷兒少不得歸化

2022/9/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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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說,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辦法,規範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曾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兒少等行為,只要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者,即認定為不良素行,不得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必須具備「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無不良素行」2個要件,外國人如有對兒少性侵害等行為的犯罪事實,即屬有犯罪紀錄,不得歸化國籍。

不過,內政部表示,歸化的申請要件應該要與申請永久居留一致或更為嚴格,因此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修正草案,近日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內政部說,草案配合今年發布施行的「外國專業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增訂外國人於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只需要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認定為不良素行。

另外,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草案也對於外國人如有上述經認定為不良素行的行為,須經較長的觀察期後,始得認定為無不良素行,因此增訂須等罰鍰繳納完畢、執行時效屆滿或依法免予處罰逾3年者,始得認定無不良素行。

內政部說,如果是受緩起訴處分、緩刑或罰金判決確定者,則須等該緩起訴處分或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或罰金執行完畢逾3年,才能認定為無不良素行。(編輯:翟思嘉)1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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