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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遭改判撤職確定 監院:贏得人民對司法信賴

2022/9/6 18:38(9/6 18: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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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監察院今天說,尊重判決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警惕所有法官應謹守交友分際,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石木欽被控從民國86年到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罰俸1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應集中於一懲戒程序中、且未超過追懲時效,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針對石木欽懲戒案,懲戒法院第二審認定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對石木欽改判更重的懲戒處分,符合監察院上訴意旨。

監察院說,石木欽懲戒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認為,依舊法官法規定,對已不在職的被付懲戒人課以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處分,並無實益,監察院認定一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起上訴。

監察院指出,懲戒法院9月2日以新聞稿指出,撤職等懲戒處分並非沒有實益,因此第二審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更重的懲戒處分: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監察院說,第二審判決結果,將警惕所有法官,都應謹守交友分際,維護司法公正獨立形象,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監察院表示,懲戒法院新聞稿明白指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這些違失行為根源於石木欽與翁茂鍾間不當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的案件相關,而無從分割,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

監察院說,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也就是105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而這個時點距監察院彈劾移送繫屬職務法庭的109年8月19日,僅約4年,因此無本案第一審判決所認定,有部分違失行為已超過10年追懲期間而予免議情形。

監察院表示,這項法律見解對於後續經監察院彈劾其他司法人員與翁茂鍾間不當往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標作用,也就是被彈劾人與翁茂鍾間交往所生的相關連的違失行為,只要有部分行為還在追懲期間內,就應進行一體評價,而不應分別認定。

監察院說,石木欽已退休,依舊法官法予以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1年,是否影響其退休金、退養金核算,屬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如何執行問題,由司法院或懲戒法院妥為認定後,依「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通知監察院。(編輯:謝佳珍)1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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