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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違失行為應合而為一懲戒處分 罰俸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2022/9/2 15:10(9/2 22:3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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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商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一審判罰俸1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應集中於一懲戒程序中、且未超過追懲時效,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司法院表示,尊重懲戒法院判決結果,並強調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兢兢業業、廉潔自持,極少數法官涉有不當行為者,司法院均嚴肅面對、徹底調查,不因職務高低而有差別待遇。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監察院及石木欽均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二審指出,當法官同時或先後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的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表示,石木欽的違失行為固然跨越法官法施行前後,但均根源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的案件相關,自然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即105年7月29日為判斷基點。

判決指出,石木欽案的行為終了日並無是否逾修正前、後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追懲期間的問題。原判決認為超過10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應予免議,已有違法。

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任職法官期間,明知翁茂鍾有諸多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卻與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以及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接觸、不當買賣股票共計16項違反義務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的職務信任,導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的傷害,情節嚴重。

懲戒法院審酌石木欽於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有違失情事,認為被石木欽已不適任法官,再者因監察院以原來罰款處分太輕提起上訴,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的處分。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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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懲戒案二審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9/2宣判
172.30.14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