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當對待致死 可罰百萬得令退場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為防杜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案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未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發生遺棄或身心虐待等情事,導致收容者死亡,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藉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強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維護入住者權益及加強人身安全保護,防杜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案件;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機構發現收容安置的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違者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
草案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因情節重大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如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處致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若遭要求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草案規範,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一個月內,全數轉介安置收容的身心障礙者;若須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轉介時,負責人應予配合,否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草案也增訂退場機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公布其負責人姓名,以及評鑑連續2次丙等以下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逕裁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
另外,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草案也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權益保障小組,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不得少於總數4分之1。
草案也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台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
為避免歧視,草案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的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的報導。
草案明定,違反上述情形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編輯:蘇志宗)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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