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大火 監院:法務部應查涉案律師有無懲戒事由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NCC前專委喬建中釀玉山森林大火,遭監院彈劾。監察院今天說,本案5名登山客中,法務部應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送懲戒事由;農委會林務局聲請假扣押相關程序,也有檢討改進空間。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民國110年5月16日玉山國家公園內發生森林大火,起因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在5月15、16日帶團途經杜鵑營地,任令同行隊員違法就地砍伐、取柴及生火,釀成延燒12天、近80公頃林地的重大森林火災。經監察院111年3月14日通過彈劾喬建中,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表示,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監委葉宜津、蔡崇義、賴鼎銘提案,請法務部轉飭所屬辦理見復,也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發現,本案5名登山客中,律師甲在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諉稱是踢倒爐具所致,遭輿論撻伐為意圖規避森林法刑責的訴訟策略,且經鑑定是砍伐樹枝生火致災,嚴重敗壞律師形象。法務部允應督飭所屬,查明涉案律師有無移付懲戒事由,以正視聽。
監委指出,本案5名登山客中,金管會聘用人員乙在案發後隱瞞生火事實、將持用手機內關鍵群組對話及照片刪除,且提供無資料的備用手機供警方查扣等情,都記載在起訴書中,並評其犯後態度不佳,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誠實清廉義務。
監委表示,金管會聘用人員乙雖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但金管會是否應有更積極作為,以正官箴,而非任令該員續領薪俸到契約到期,有礙機關聲譽,確有可議之處。
監委說,農委會所屬林務局,就喬建中等5人引發玉山森林大火所衍生相關支出與賠償責任,案經有關機關函復,是否擔任共同原告及計算求償金額逾新台幣2億2000萬餘元,而需行政院同意支付擔保金近5000萬元等程序,歷時3個多月,似背離假扣押快速且經濟原則。截至111年2月底,假扣押標的價值僅約1915萬餘元,林務局假扣押聲請程序,有檢討改進空間。(編輯:蘇志宗)1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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