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私單位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災害防救法,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並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
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並完備災害防救體系及各級政府分工機制,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災害防救法。
三讀條文明定,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
為鼓勵民間主動或協助辦理減災工作,政府與企業共同合作,降低災害發生對企業及社會經濟的衝擊,三讀條文也增訂,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等主動或協助辦理。
同時為方便各級機關於急需時可即時取得徵用、徵購救災機具的資訊,並徵調相關專業人力,通過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整備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並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而為積極凝聚社會大眾的全民防災共識,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條文明訂,各級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等,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級政府應舉辦防災教育及宣導,公共事業、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等應協助推行,指派所屬人員共同參與。
各級政府也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文宣資料、教導手冊或相關多元化宣傳教材,於傳播媒體播放、刊載或於公共場所宣導、張貼。
另外,條文也明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編輯:林興盟)1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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