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初審 加熱菸定義、菸捐等條文暫保留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8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雖然政院版草案定義加熱菸屬於菸品,但朝野立委對菸品定義是否納入加熱菸載具、其他菸品菸捐、健康風險評估標準、警示圖文比例均未達共識,全案擇期再審。
行政院會1月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函請立院審議。草案禁止吸菸的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另外禁止電子煙,同時也納管加熱菸等菸草產品,並將大專院校、幼兒園等納為禁菸場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下午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政院版草案明定菸品、類菸品、吸菸與菸品容器等定義,並將加熱菸歸為菸品,電子煙歸為類菸品。
不過,朝野立委審查菸品定義並未達成共識,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提案認為其他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如加熱菸載具也應納入定義。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認為,加熱菸一定需要載具才能吸食,載具若沒受到菸品規範恐讓業者有所規避。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表示,世界衛生組織的聲明並沒有要求每個國家都納管加熱菸,因此她提案明確定義加熱菸、電子煙、新型菸品,並主張採取「雙禁」。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長吳昭軍表示,加熱菸屬於指定式菸品,業者必須送審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必要的元件如載具都須送審,通過後才能販售;草案第12條的修正版本,將納入「必要組合元件」為不得促銷廣告項目。
此外,政院版草案明定其他菸品的健康福利捐為每公斤新台幣1000元或每千支1000元取其高者,朝野立委也好奇該如何執行。
吳昭軍解釋,立法時考量加熱菸的菸草柱屬於其他菸品,以支計算,但考量可能未來改變型態變成橢圓形如錠劑,因此也制定用重量課徵菸捐。
吳昭軍提到,國際建議菸稅加菸捐應占整體售價70%以上,目前台灣約占53%,國健署會朝70%以上努力。
不過,朝野立委討論多時,仍未達成共識,包含菸品定義是否納入加熱菸載具、其他菸品菸捐、健康風險評估標準及警示圖文比例等條文,均予以保留。擔任衛環委員會召委的林為洲裁示,其餘條文擇期再審。(編輯:謝佳珍)11105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