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著作權集管團體應編造財報及建立內控
(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2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為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內部治理,行政院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另外,民進黨立委黃秀芳及台灣民眾黨團也有分別提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4條及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主要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著作的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為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良善治理,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以解決萬年監董事的弊端問題;另外,並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而在每業務年度終了,也應編造財務報表,增加透明度,確保以合理、審慎及適當方式執行集體管理業務。
這次修法也增訂,專責機關得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也可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職務,並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廢止許可事由予以明確規定,以淘汰管理不善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使利用人表達意見,且可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設立的參考。
行政院評估,著作權集體管理有其必要,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有助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內部治理,提升公信力、保障權利人及利用人的權益。(編輯:謝佳珍)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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