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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峰案再審無罪定讞 監委:落實正義守護人權

2022/4/2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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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監委王美玉今天說,吳明峰含冤被訴強盜案,原遭判刑5年確定,經監察院調查後聲請再審而平反,無罪定讞;她肯定法院排除有瑕疵的測謊鑑定及指認程序,落實司法正義、守護人權。

王美玉透過新聞稿指出,男子吳明峰被訴在民國88年間,持西瓜刀令被害人張女交出財物,涉嫌強盜案件,經員警以吳明峰單一相片提供給被害人張女及目擊證人謝女指認後,就鎖定吳明峰是搶匪,經檢察官起訴,第一審地方法院雖判吳明峰無罪,但上訴後卻改判有罪,處5年有期徒刑定讞。

王美玉說,吳明峰透過平冤協會向監察院陳訴,經監察院調查,有兩點重大發現。第一點,發現本案測謊圖譜中膚電反應(GSR)的紅色曲線,斷裂處似有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都由測謊儀器產出曲線的瑕疵;但針對測謊瑕疵,法務部表示,可能是因為謊儀器指針的噴頭阻塞,或者是墨水乾枯而未呈現出曲線,因此研判鑑定人以手工筆墨填補,方便判讀,而無法構成再審要件。

第二點,監察院調查發現,員警提供吳明峰單一照片讓張女、謝女指認,有嚴重誤導之嫌,法務部則回應,張女、謝女在偵查、審理程序中已多次指認吳明峰,因此她們的指證供述,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

王美玉表示,監察院過去調查許多涉及測謊鑑定瑕疵的冤案,也曾出版「測謊之亂 人權之失」一書,本案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裁定,應是司法實務上首次採納監察院報告所發現測謊鑑定瑕疵,可作為開啟再審的新事證。

王美玉指出,本案110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判決,也認定本案測謊鑑定存在明顯的重大瑕疵;另外,判決理由中也清楚指出張女的指認,有許多前後矛盾,且是受到員警單獨指認與一對一指認的既定刻板印象所影響,因此張女指認後的證述,確認被告就是本案搶匪的證詞,不具有可信性。

王美玉說,張女的指認既然有明顯重大瑕疵,就不能單憑這種有瑕疵的證述,對被告做不利的認定。本案再審法院排除有瑕疵的測謊鑑定及指認程序,落實司法守護正義、守護人權決心,應予肯定。(編輯:林興盟)1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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