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私校退場條例顧師生權益 賸餘財產歸公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保障教職員工權益與學生受教權,包括訂定專案輔導學校發教職員工慰助金的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私校退場基金等。
三讀條文也規範,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所屬學校法人已無其他籌設或辦理中的學校者,學校法人應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解散。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捐贈給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等。
此外,外界關注私校退場後能否改辦其他事業,三讀條文規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公告之日起算2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行政院會2020年11月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後,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當時說,受少子女化影響,部分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因生源供需失調,將面臨財務等困難,這項修正案是為了使辦學困難的學校,包括高中及大學,順利退場。
為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在2021年4月、5月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初審通過,但有部分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討論後仍無法取得共識。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表決保留條文,包括退場私校能否改辦其他事業、財產歸屬等;經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
三讀條文規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則為直轄市政府。
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及學生受教權,三讀條文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透過補助及墊付,協助學校退場事宜。基金來源包括由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學校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的捐贈收入等。
何謂專案輔導學校,三讀條文規範,包括有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或嚴重影響校務正常營運等情況。此外,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認定學校是否為專案輔導學校等事項。
三讀條文也規範,專案輔導學校應於公告之日起算2年內改善,屆期如果沒有獲學校主管機關免除,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關於慰助金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專案輔導學校依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分為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
為確保學生就學權益,三讀條文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在校的學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學生因轉學他校而增加的支出,學校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必要時得另給予助學金。(編輯:林興盟)1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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