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提升研發能力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將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盼促進台灣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等,監督機關則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此外,國家太空中心掌理的9大業務範圍,三讀條文規定,包括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科技計畫;進行太空科技的研發、技術移轉及加值應用;促進太空科技的國際合作及交流;辦理國家發射場域的選址、前置規劃、受託營運及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育太空科技人才與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及推動民間參與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17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科技部長吳政忠等官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吳政忠當時表示,太空科技屬於重要且專門領域之一,縱觀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日本等,皆設置專責機構或組織,負責處理太空事務或進行太空科技研發等相關事宜。此外,依據太空發展法第4條規定,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太空發展相關事項。
吳政忠指出,國家太空中心於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運作迄今,在基礎設施建置方面,已完備衛星整測廠房等,而當國家太空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後,除協助政府執行載具登錄與發射許可審查等部分公權力外,將延續既有的太空發展經驗與研發能量上,促進台灣太空科技研發能力的提升等。
委員會審查時,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4月12日協商後取得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為提升國家太空科技研發能力,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台灣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的發展,特設國家太空中心。本中心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將由科技部改制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讀條文也規定,國家太空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5人、置監事3人至5人;董事、監事任期為3年,期滿得續聘一次。國家太空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長聘任之;另外,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此外,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另外,院會也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請科技部、太空中心在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5個月內,訂定利益迴避相關規定;國家太空中心改為行政法人後,相關業務將更具彈性,但相關採購不再適用政府採購法,易衍生弊端,因此要求太空中心於條例完成立法施行後,在3個月內訂定適用採購規章,並依法送科技部備查等。(編輯:趙蔚蘭)1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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