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刑責加重 未肇事可判3年罰30萬元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的相關條文,把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也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10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社會高度關注酒駕修法,朝野立委提案加重酒駕刑罰及行政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近日分別初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請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處理時,在場立委對於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並未提出異議,全案三讀修正通過。
刑罰部分,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三讀條文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規定。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明定,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行政罰部分,三讀修正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若汽機車駕駛人10年內第2次酒駕,除了現行已有的加重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新增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行政罰的酒駕標準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現行條文已明定18歲以上酒駕同行者連坐處分,但僅處600至3000元罰鍰;三讀通過條文則增加至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在乘客連坐處分部分,則須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等情形者。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拒絕酒測者,可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三讀通過條文則將毒品檢定納入規範,避免毒駕者造成事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酒駕和毒駕者應吊扣汽車牌照2年,若因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現行條文明定酒駕者重新考領執照後應加裝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否則處6000元到1萬2000元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則規定,酒駕者重新考領駕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不依規定駕駛具有酒精鎖車輛,則處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止酒駕者改開租賃車,藉此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照酒駕規定處罰加罰1/2。
此外,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在刑度上、再犯期間認定均比照刑法修正,但併科罰金都提高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編輯:蘇龍麒)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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