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通過廉政公約 用人採購應迴避三親等家屬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7日電)民進黨中執會今天通過修正「廉政專職公約」,除了總統、縣市首長、立委須簽署規約,在國公營事業單位擔任政府代表的黨員,也同樣受到約束;規章明訂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不得進用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家屬,採購事項也應迴避。
民進黨廉政委員會主委邱駿彥晚間向中央社記者指出,廉政公約是希望民進黨從政的黨員能夠清廉,這是總統蔡英文的期望,蔡總統去年要求訂出廉政公約,以後所有擔任公職的人都必須簽署廉政公約,如果有違反,依情節輕重,予以除名、警告、停權處分;廉政公約比現在的廉政條例,更廣泛且具體明確。
邱駿彥說,黨員出任公職都必須受到約束,即便是由民進黨政府派出去擔任公營、國營事業的負責人,也都受到規範。
民進黨廉政會依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服務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法官、律師、會計師各行業的專業倫理規範等內容,且經過多次例會討論後,提出相關的廉政規章內容。並將其納入民進黨第一、二、三類公職提名登記之候選人應簽署的「廉政專職公約」內。
第一類公職為總統、副總統;第二類是立法委員;第三類則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及準直轄市市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縣市長。
民進黨指出,人民對執政團隊的廉政期待,不僅止於經參與選舉而取得職務的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們,也包括經由政治任命取得職務的行政部門及於國公營事業單位擔任政府代表人員。
經過中執會的決議,受此「廉政規章」規範的不只是簽署「廉政專職公約」的提名候選人,還包括所有行政部門及事業單位在內的執政團隊成員都必須遵守,以不負人民對民進黨的期待。
廉政規章包括:第一、不得利用職務、名銜及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要求特權、進行關說、謀取不當財物或利益,或以職務之便加損害於他人。
第二、不得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不合常理餽贈或其他利益。一般交遊往來須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不得有違廉潔、正直原則。
第三、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在職權管轄範圍內機關機構,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家屬為該機關人員。
第四、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在職權管轄範圍內機關機構,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家屬利益時,應行迴避。
第五、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離職後3年內,本人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第六、民選首長及政務人員在職權管轄範圍內,遇有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家屬的利害關係事件應行迴避。
第七、違反準則經查證屬實者,依民進黨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準直轄市議員及縣市長當選人,違反民進黨「廉政專職公約」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處分。(編輯:蘇龍麒)1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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