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遭性侵求償 綠委將修法成年後20年內可請求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為保障受性侵的未成年受害人權益,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等人今天表示,將提出民法修法版本,明定未成年人如果遭受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從成年後開始計算,20年內可行使。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黃世杰、賴品妤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述表示,期盼藉由修法保障兒少權益,為受害兒童討公道,也希望民法能與國際接軌。
周春米表示,現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是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後的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刑法上對於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多數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為20年。
周春米說,因此,可能發生多年後被害人提起告訴,犯罪行為人受刑事判決確定,被害人卻無法請求民事賠償的矛盾情形。
周春米指出,未成年人如果遭受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常因受侵害時的智慮程度、社會經驗不足等,無法理解妨害性自主行為的本質,倘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及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當未成年人成年後想要提出損害賠償的主張,將會因為現行民法所定的消滅時效過短,導致被害人無法進行後續追究。
賴品妤認為,在性侵害的案件中,應考量受害者的特殊情況去修正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特別是在未成年的部分,應保障未成年受害人在成年後一定的期間內,可以主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賠償。
黃世杰表示,雖然目前有越來越多性侵被害人勇於站出來,卻有更多受害者無法即時維護權益,而且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未成年受害者就占65%,他們或許因受侵害時的心理程度、社會經驗、過度相信加害人等,或其法定代理人因社會因素、家族聲譽等,有可能得等到成年,才有辦法向加害人究責,卻可能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早已消滅,難以獲得應有的補償。(編輯:蘇志宗)11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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