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合併缺法源 內政部:已提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2日電)行政院民國107年曾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但立法院並未三讀通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今天說,草案已改名「行政區劃程序法」,新增「程序」二字,主因是條文為程序性規定,不涉行政區實質變更,並已陳報行政院。
新竹市長林智堅日前拋出「大新竹」新竹縣市合併議題,新竹縣長楊文科更主張「竹竹苗」合併,人口數就可達升格為直轄市門檻,但也牽扯出「縣市合併」缺乏法源問題。
內政部指出,新竹縣市如果只是要單純合併、不升格為直轄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現行法沒有相關規範,須待「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立法完成後,才有合併2個以上行政區域為一個行政區域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內政部在民國101年時,就曾提出行政區劃法草案。其立法背景為99年12月25日已完成新北、台中、台南、高雄改制為直轄市,各直轄市政府希望中央能早日完成行政區劃立法,以儘速推動轄內「區」行政區域整併作業。
內政部當時強調,草案性質上只是程序性法規,並未規範行政區域調整實質規劃,主要是提供各級政府未來辦理行政區劃作業的程序依據;但當年因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只有詢答完畢,沒有進入逐條審查,最後因屆期不連續,第8屆立法院並未完成立法。
直至106年,時任行政院長賴清德在年終記者會以「均衡台灣」為題,宣示將啟動研議台灣行政區重劃。隨後在107年5月的行政院會,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盼能建立公開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並賦予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工作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當時指出,行政區劃法草案主要是明定行政區劃計畫的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及實施等程序,並就行政區域調整後的業務、財產交接移轉作原則性規範;本質上是規範各級政府推動行政區域調整作業的程序法規,並沒有外界關注行政區域調整藍圖的規劃方案。
此外,草案也明定,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兩種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但政院版的行政區劃法草案在第9屆第6會期送進立法院後,只有經過院會一讀付委,內政委員會不曾排案審查,再次因屆期不連續,無法完成立法。
內政部此前表示,近年政府為配合國土規劃目標,透過相關立法及修法程序,採「由下而上」基本原則,推動台灣地區行政區域重新劃分工作;為建構完整、公開及合理的行政區劃法律制度,已擬具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並於109年12月21日陳報行政院。
地政司副司長林家正今天說,去年底內政部通過的這個版本,主要只是修改草案名稱,因為條文內容都是行政區調整、合併相關的程序性規定,因此草案名稱多加上「程序」2個字,內容沒有太大變更。
林家正表示,過去外界可能以為「行政區劃法」立法後,行政區會實質變更,但實際只是程序作業,法規就是「程序性」規定;「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目前已經陳報到行政院,待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到立法院審議。(編輯:黃國倫)1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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