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模擬槍定義嚴謹 影視業者有疑慮可洽詢
(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14日電)民眾黨立委張其祿等人今天說槍砲彈藥條例修法後,將模擬槍也納管,可能使未來要拍電影時無槍可拍。警政署保安組長郭士傑說,模擬槍的定義嚴謹,須符合全部要件才會納管,業者若有疑慮,警政署也已有窗口供有疑慮的業者諮詢。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民進黨立委何志偉、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天在立法院共同舉辦「保障台灣影視發展,改善道具槍法規」記者會。
張其祿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條例)去年修法,規定模擬槍只有外銷及研究才得進出口,將導致影視道具槍被作為模擬槍列管後無法申請進出口,這可能使未來要拍電影、需要用到道具槍時無槍可拍,因此提出槍砲彈藥條例修正草案,希望能解套,也希望文化部作為影視產業的主管機關,未來能制定相關專法。
何志偉說,影視道具槍在美國、韓國等國家都很普及,也訂有專法,而且若為4K、8K等高畫質影片,民眾眼睛雪亮,看得出來是是否為道具,他以電視出現過的捏爆橘子橋段為例,表示能想像那使用道具橘子嗎。
陳椒華說,影視用道具槍的管理非常好,修法前也未聽過意外事件,許多國內影音工作室過去專門出租擬真道具槍給劇組,卻因修法而無法出租。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長郭士傑表示,之前槍砲彈藥條例的修法背景是因為根據調查,持槍犯罪案件中,改造槍枝幾乎占9成,其中又有7成由模擬槍改造,可以得知台灣的模擬槍氾濫,因此去年6月修法是要將模擬槍全面納管並提高罰鍰,希望從源頭禁止,改善後端改造槍枝情形。
郭士傑指出,影視用道具槍有很多種,而槍砲彈藥條例中,對於模擬槍的定義嚴謹,須符合全部要件才會被納管,因此大部分的影視用道具槍都不會被納管,警政署和文化部開會後,也有開設窗口,供有需要的業者諮詢了解。
根據警政署保安組說明,各縣市警察局保安科都可提供業者諮詢,如果保安科對此有疑慮,會再由警政署的保安組鑑定,因根據槍砲彈藥條例第20-1條,模擬槍定義為類似真槍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因此若是原來需納管的模擬槍,只要反向操作、破壞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就不必納管。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長楊秀玉指出,文化部已經和內政部討論過,希望在維護社會治安的前提下,能協助影視產業拍攝,而如果未來有必要以專法進一步管理,會再跟業者討論、訂立相關行政規則。(編輯:黃國倫)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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