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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惹議 司法院:可立專法有助完善審查

2020/10/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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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育瑄台北8日電)科技偵查法草案引起各界討論。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今天表示,因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的強制處分,制定專法有助於建立完整的司法審查機制,司法院可以同意制定專法,在法官保留部分也會做好把關。

法務部日前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各界討論,今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科技偵察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

對於外界討論是否應該訂立專法,或是修訂現有的刑事訴訟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即可,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在公聽會中說,司法院可以同意訂立專法。

葉麗霞解釋,因為科技偵查有別於傳統的強制處分,制定專法有助於建立完整的司法審查機制,包括發動門檻、程序監督與事後救助等,可以兼顧偵查需求跟人權保障,司法院在法官保留部分也會做好把關工作。

葉麗霞指出,在通保法中已揭示法官保留、最後手段、最小侵害等8項原則,這些原則是目前監聽的發動門檻,均屬於高密度審查標準;而如果要以科技為偵查手段,應該要有比一般的監聽或是搜索扣押還要嚴格的法律程序。

葉麗霞表示,司法院同意需研議設立隱私專責機構,但這個機構在性質上應該屬於行政機關,基於確保法官的客觀中立性的理由,不應由法院參與或擔任專責機構的設立。

葉麗霞建議,目前草案中缺少對違反科技偵查相關規定所取得證據能力的判定標準,應該要明定證據排除的範圍,是要採用原則排除或是例外排除;而在法官保留原則方面,她也建議應明定發動門檻與審查密度,並採取較高審查標準。

但有學者提問,如果改成法官保留原則,司法院目前可以執行的法官有多少。葉麗霞回答,因為法律規定只要處理過強制處分案件,都要迴避該案件的審判,目前大法院都有執行強制處分的專庭,有些小法院則因地制宜,以專股來處理;如果科技偵查法通過,司法院也在研議後續的人力規劃。

葉麗霞強調,因為科技偵查只要持有設備或技術就可以進行,目前對於科技偵查的性質、何時開始執行、調查對象與範圍等,都缺乏足以確保電子紀錄同一性以供事後檢視的機制,為了避免科技偵查遭濫用的可能性,應該儘速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刑事訴訟中強制處分如搜索、羈押,需由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編輯:林興盟)10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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