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累犯受刑人外役監遴選資格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第4條條文,放寬「累犯」受刑人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的規定,改為若是累犯,但前案執行完畢且均受6個月以下徒刑者,不在此限。
原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條文規定,受刑人有「累犯」等6種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這次修法,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18人提出的版本,是將「累犯」文字改為「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根據邱志偉等人的提案說明指出,以往累犯不論前案情節輕重,一概排除於外役監遴選資格之外,然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號揭示,法院於量刑階段,應視累犯個案情節斟酌刑罰的要求,因此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此外,基於現代國家刑罰目的,是以促使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為原則,為彰顯外役監中間性處遇功能,有將前案量刑輕微的累犯納入遴選資格的必要,除能協助更多受刑人及早回歸社會,也符合監獄行刑法所述的矯正目的。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出的修法版本,增訂受刑人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的情形,即「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其依法應沒收或追徵的犯罪所得,尚未追回者」等。
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初審查外役監條例相關修法版本時,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人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受刑人如果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等罪,不得參與外役監遴選。
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天上午召集黨團協商,討論外役監條例修法議題,但在場立委並無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送院會處理;立法院會下午處理時進行表決,最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將「累犯」文字改為「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2月22日做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犯罪不分輕重,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編輯:蘇志宗)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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