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機構虐待老人致死最重得令解散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老人致死,加重罰鍰最高至新台幣100萬元,最重可令其解散、廢止設立許可;老人及親屬無力負擔安置費,縣市政府得減輕免除。
原老人福利法明定,老人如果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拋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先支付者,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30天內償還。
三讀通過條文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並將扶養義務人字眼改為「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償還期限則延長至60天。
考量實務上老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法負擔安置費用,或有其他特殊事由,三讀條文也增訂縣市府主管機關可予以減輕、免除保護安置費用的規定。
此外,三讀條文新增,未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的老人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拒絕;對於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機構的服務品質,且機構不得規避拒絕。
罰則部分,原條文明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服務對象於死,則加重罰鍰至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如果有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不遵行,或主管機關評鑑複評仍為丁等,將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
如果老人福利機構的營業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或違反原許可設立標準,新法也擴充,情節重大者得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同樣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辦期屆滿仍未改善,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編輯:郭萍英)10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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