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改制 農田水利法付委審查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7日電)農田水利會將於109年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行政院會9日通過農田水利法草案。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報告事項議程,一讀通過行政院版農田水利法草案,並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107年3月三讀修正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停止辦理會長及會務委員選舉,會長任期屆滿由政府指派;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現任會長任期到109年9月30日。
為因應農田水利會10月1日改制為公務機關,行政院會9日通過「農田水利法」,專法規範農田水利會的資產納入基金、專款專用等。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進行報告事項,將農田水利法草案交付經濟委員會審查。
政院版草案明定,農委會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及維護營運灌溉管理組織,應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源包含政府撥款、使用水利設施收費、資產處分、租金利息等;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並納入基金管理,資產移轉時免收稅捐,且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政院版草案明定,農委會得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視地方灌溉需求成立水利小組;水利小組置一名無給職小組長,協助推動各水利小組灌溉用水管理;原有的農田水利會人員於新法施行後,農委會仍繼續進用,並與原任職務等級相當,但農委會將辦理新進人員甄試。
政院本草案也明定,禁止在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填塞圳路、毀損埤池、毀壞水閘門、棄置廢土、堆置砂石等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及功能,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灌溉用水,也不得擅自取用,但向農委會申請引取不在此限。
政院版草案明訂罰則,如果妨礙農田水利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妨礙農田水利設施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強暴、脅迫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水門、閘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不符灌溉水質基準值,且危害農業產業、生物安全或人體健康安全之虞,得加重罰鍰最高額至2000萬元。(編輯:黃國倫)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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