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對醫護動粗 金門衛生局長王漢志移送公懲會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9日電)金門縣衛生局長王漢志酒後大鬧金門醫院急診室,對醫師與保全人員動粗、言語恐嚇並爆粗口,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監委表示,王漢志行為明顯逾越醫院暴力零容忍的界線。
監察委員張武修、林雅鋒下午針對王漢志彈劾案召開記者會,並播放事發的影片。監委指出,王漢志於民國108年9月6日赴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探望因高燒赴急診就醫的哥哥,他認為醫院照護流程太慢、不滿值班醫師對病情的解釋,就對醫師、保全人員動粗並出言不遜,妨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造成相關人員心生恐懼。
監委表示,王漢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等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他的行為嚴重損害機關信譽,監察院今天通過張武修、林雅鋒所提的彈劾案,經審查委員以9比0全數通過,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依法懲戒。
監委指出,王漢志違法失職的行為包括在急診內科診間要求陳姓值班醫師解釋哥哥的病況,陳姓醫師表示,檢驗報告尚未回覆、尚待其他醫師會診,王漢志就拍打陳姓醫師肩膀、指責他態度不佳。王漢志隨後再度進入診間、要求說明病情,陳姓醫師回答要到外面解釋,王漢志又動手推陳姓醫師的胸口。
監委說,王漢志同樣對前來關切的保全人員動粗、言語恐嚇,還大聲罵髒話,並造成急診室相關人員驚嚇。案發至今,王漢志並未對陳姓醫師以外的相關人等表達歉意。
監委指出,王漢志理應熟稔醫院流程處置,從病人到院、檢查、診治、住院等需經一定標準程序,卻發生言行失當行為。他擔任金門縣衛生局長期間,負責主管金門縣政府地方醫療事務,可對轄內醫院督導,身為縣政府主管且具醫師身分,應共同維護醫護人員工作安全,卻對醫護人員施加言語、肢體暴力,明顯逾越醫院暴力零容忍的界線。
監委說,王漢志除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的規定,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
監委表示,事發後,金門縣政府已將王漢志記過2次,暫時借調縣府,但仍是衛生局長的身分;王漢志目前是「師一級」的職等,該職等在金門縣的職位稀少。張武修表示,衛福部已有表達要協調,但不能強迫他申請調回台灣本島。
林雅鋒表示,若公懲會做出撤職、停職的決定,王漢志就必須接受懲戒的決定、要有所異動。
王漢志是高雄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國立高雄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曾任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麻醉科主任、金門醫院副院長,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副院長等職。(編輯:蘇志宗)10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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