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斬毒犯金脈引進擴大沒收機制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徹底剝奪毒犯的犯罪所得,增訂擴大沒收機制等條文;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張斗輝等人列席說明。
針對擴大沒收機制,依據行政院的提案版本說明指出,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又查獲其他來源不明的不法財產時,參考洗錢防制法、德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設置擴大沒收機制。
行政院版立法說明指出,所謂擴大沒收,指就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也發現被告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的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的違法行為,仍可沒收。
張斗輝說,擴大沒收機制,最主要是不希望毒犯保有相關犯罪所得,而且毒品犯罪是萬國公罪,為了避免販毒者繼續販毒、保護國民身心健康,有必要徹底剝奪毒犯的犯罪所得。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書面報告則指出,依據德國刑法第73a條(正犯或共犯犯罪所得的擴大沒收)規定,沒收的前提為法院必須在窮盡證據提出及評價的基礎上,完全地「確信」,如果只是單純的有嫌疑,應避免過度沒收;相較之下,這次修法所定的沒收門檻,在人權保障上是否妥適,有待商榷。
司法院表示,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所定的沒收門檻,雖然也是「有事實足以證明」,但同時限縮必須是「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罪」;建請主管機關考量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的均衡維護,審慎研擬,如果真的要修法,是否應提高沒收門檻,避免發生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的爭議。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增訂第19條第3項)規定,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等毒品犯罪行為時,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的前2項規定以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另外,對於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要提高罰金刑,行政院版規定,從現行的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3000萬元以下罰金等,立委與官員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待協商。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認為,這不符現今社會的要求,而且對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條文規定,有的情況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而今天毒品這塊,行政院版只定3000萬以下,有失衡的情形,建議改為罰1億元以下罰金。
至於行政院版第9條,販毒給未成年人、孕婦要加重處罰,在場立委就構成要件上,要「明知」為懷胎婦女才能加重處罰,無法認同,此條文也保留待協商。(編輯:黃國倫)1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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