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釋憲 月退休金調整銓敘部研議減少附加指標
(中央社記者余祥、侯姿瑩台北23日電)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大法官釋憲,考試院將研擬退撫法修正草案,現行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調整,必須參考國家財政等指標規定,將尊重大法官意見,朝減少附加調整指標方向研議。
針對大法官解釋有關所得替代率調整期程與幅度部分,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則說,在相關法律規定中有明定檢討的期程,會進行檢討。
大法官今天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都合憲,僅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
考試院長李繼玄和銓敘部長周弘憲晚間在考試院舉行記者會。李繼玄說,針對有需要修正的退撫法條文,考試院會請銓敘部研議、提報考試院會盡速修訂。
關於大法官解釋認為,相關機關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以符憲法上體系正義的要求。對此,林萬億表示,行政院尊重大法官意見,相關機關會盡速修正相關規定。
銓敘部官員指出,現行退撫法規定,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金有兩個啟動機制,消費者物價指數達一定百分比,或經過4年勢必需要進行調整,但啟動以後還要參考與國家財政狀況、人口經濟成長、退撫基金收益情形作綜合考量,因此對大法官建議減少附加調整指標,官員認為,這部份並非違憲,只是建議調整,銓敘部未來會朝此方向研議。
此外,有關退撫法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銓敘部官員說,將會依照大法官解釋修法,但因為是立即失效,從今天開始,再任私校的公務人員不會再被停發月退休金,行政措施優先處理,修法則會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至於銓敘部提出退撫法修正草案是否有一定的時限,李繼玄說,依照程序,待銓敘部研議後送院會審議,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後才算是院版,再送立法院審議,沒設定的時限。(編輯:林淑媛)10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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