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軍公教退休任職私校可續領退休俸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4日電)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在民國108年8月被宣告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通過3項配套修法,軍公教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休俸;現職人員提繳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
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同時領有退休金,過去遭質疑為「肥貓」,因此106年6月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時提出修法,如果公務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得停發月退金。
大法官在108年8月23日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行政院當時表示,會儘速進行必要的配套處理與修法。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上午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政務委員林萬億、國防部副部長張冠群、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出席。
羅秉成表示,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羅秉成說,這次修正是為回應司法院釋字781號、783號解釋意旨,就是年金改革釋憲案,明定退休金調整機制,修法後調整為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每4年檢討。
羅秉成指出,修正退役、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休俸或退休金。另外,為與勞工、私校教職員課稅規定一致,增訂現役、現職人員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羅秉成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防部、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另外,羅秉成表示,就考試院函請會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貞昌裁示通過,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羅秉成指出,這次修正是為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修正退休後再任私校有給職務,無須停領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另為課稅規定一致公平原則,增訂政務人員所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羅秉成說,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人事行政總處會同考試院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編輯:蘇志宗)1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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