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遠距行動接見 立院初審通過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監獄認為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許用電話或視訊、遠距等方式接見,相關辦法由法務部訂定。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不過,關於攜子女入監規定、監獄是否設假釋審查會等條文,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無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共有10個草案版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提到,考量時代及科技發展趨勢,及受刑人因特殊的情事,急需與親屬、家屬聯繫,或受刑人親屬、家屬因路途遙遠或不便前往監獄申請接見等情形,因此新增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得使用電話接見及其他方式通訊(如視訊、遠距接見等)的條文。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為,「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如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等,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也提到,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所檢查收容人的書信,是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
委員會初審通過的條文為,受刑人寄發及收受的書信,監獄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若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受刑人有脫逃之虞、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安全或秩序之虞等情形,監獄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屬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的書信,不在此限。
此外,有關受刑人作業部分,今天初審通過的條文為,「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的種類、設備的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8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延長的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受刑人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編輯:林沂鋒)1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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