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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保護安置費爭訟多 研議修法新增老人自己付

2018/10/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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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1日電)目前老人有生命或健康危險時,會由地方政府進行安置並代墊相關費用,但當向子女請求支付費用時,常面臨免除扶養義務的爭訟。因此政府正在研議修法,考量是否由老人自己出錢。

現行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等危難時,地方政府可給予短期保護及安置;相關費用若由地方政府先行支付,可通知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者於30日內償還。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主持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會中有委員提到,因老人福利法與民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同,造成因為老人保護安置的費用,引起大量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爭議。賴清德表示,衛福部已研擬修正老人福利法,並推動相關行政措施。

政務委員林萬億告訴中央社記者,由於民法規定,若父母過去對孩子沒有盡到照顧扶養的責任,可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因此地方政府要請求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時,常會遭到子女不願扶養、發生變故無力扶養,或主張父母過去沒有照顧要免除扶養義務,而不願意出錢的狀況。

知情官員指出,在實務上,老人的兒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有好幾位,一般家庭通常會協商分攤這筆費用,但有些家庭可能感情不好或有人不願意出錢,弄的家庭中出現很多糾紛;也有不少人認為,父母過去在年輕時沒照顧子女,甚至施暴或拋棄,老了卻要子女付錢而不甘願。

官員說,若有這種狀況,通常會有兩條路,若老人的子女或孫子女有經濟條件不好、遭遇變故等情形,地方政府會酌情免繳或減收;另外也有不少人會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申請免除扶養義務,因此多了許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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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日前賴清德主持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時,有委員提到,地方政府追償這筆費用的過程通常令人不愉快,有些家屬走訴訟不願扶養,要對簿公堂,讓家庭不得不面對過去這些傷疤,因此建議追償費用可以找老人本人,用老人年金或名下財產支付,或是也可以向老人配偶追償。

官員說,這部分衛福部還在研討當中,委員期待不要只追償孩子跟孫子,老人本人或配偶若有能力負擔,應該列為優先追償的對象,地方主管機關也多兩個追償對象可以選擇。目前衛福部正在與地方政府等相關機構協商,盼能凝聚修法共識。(編輯:蘇志宗)10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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