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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政院擬訂成人意定監護制度

2018/9/27 14:19(9/27 18: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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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在本人意思能力完整的時候,可先指定監護人,未來若失智或喪失表意能力,就由指定人選擔任監護人。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成人監護制度早年叫做「禁治產」,現在叫做「監護宣告」,若成年人有精神障礙、失智症或其他缺陷無法進行意思表示時,由法院選擇配偶、親屬等一定範圍內的人選擔任其監護人。

陳明堂說,這次修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也就是在本人意思能力清楚時,就可先約定好未來的監護人,監護人的人選不限定在一定範圍內的人選,同性伴侶也可適用。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指出,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65歲以上的老年人,每12人就有1人失智,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鍾瑞蘭說明,草案規定,本人在意思清楚時,先與指定的受任人訂下意定監護契約,並經過公證人公證,做成公證書後,7天內通知本人所在地的法院。等到未來本人發生喪失意思能力狀況,經過法院宣告後,契約正式生效,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

草案也規定,若有事實可認定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不適任的狀況(如犯罪、詐騙等行為),法院可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的限制;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於法院為監護宣告前,可隨時撤回。

鍾瑞蘭說,意定監護的監護人是由受監護宣告的本人自己選定,在家屬間較不致因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問題產生爭議;而單身、喪偶等沒有法定監護人者,可以自行選擇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不須法院立即代為選任,也降低社會成本。(編輯:林興盟)1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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