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成未完整通報境外器官移植 監委擬查衛福部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1日電)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今天表示,根據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提供國人赴境外移植資料,近80%皆未完整通報,且未見衛生福利部依法裁罰,將調查衛福部是否落實稽查作業。
兩名監委透過新聞稿指出,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移植的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並應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若違反上述通報規定,依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監委表示,國內醫院完整通報比例僅21%,且未見衛生福利部依法裁罰。由於黑心器官買賣涉及極為龐大利益,國際間非法販運人口,甚而牽涉國家系統暴力強摘弱勢者或異議者器官牟利,嚴重違反人權。
新聞稿指出,聯合國、美國國務院及美國國會等機構的人權報告書,連續多年皆列入中國強摘良心犯器官議題。歐洲議會、澳洲參議院、義大利參議院人權委員會、愛爾蘭議會外交事務及貿易聯合委員會、美國國會外交委員會、美國眾議院、加拿大國會國際人權委員會及中華民國立法院等,都對此事通過決議加以譴責。
監委說,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提供的國人赴境外移植資料,104年7月1日至107年4月24日止,共有22家國內醫院通報141例境外移植(腎臟126例、肝臟15例),其中有135例前往中國,為最大宗器官來源國。完整通報的僅有30例,近80%皆未完整通報,且未能依法提供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使境外移植通報制度形同虛設,甚至恐使台灣淪為國際黑心器官移植的共犯。
監委說,據衛生福利部函復表示,迄今尚未有因違反境外移植通報義務而受罰案例,但衛福部提供表單的數項欄位竟有80%填寫「未知」、「不詳」等明顯違反法令規定情形,將調查衛福部對違反通報規定的醫院、醫師或病人是否落實稽查及查處作業。
監委也將了解登錄中心、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福部如何勾稽與查處境外移植資料。台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修法雖受國際器官移植及人權組織稱頌,是否確實執法並有所成效,加上此事涉及台灣國際形象及人權承諾,將調查主管機關有無依法行政,以維護人民健康權益。(編輯:李淑華)10706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