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年金縮水 退休公教可提復審訴願
2018/6/20 19:33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年金改革7月1日上路,退休公教人員近日陸續收到退休所得重算行政處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今天提醒,如不服行政處分,應於簽收次日起30天內,經銓敘部轉保訓會提復審。
至於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的校長及教師,保訓會表示,可填妥訴願書,經由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重新審查後,轉行政院或教育部提起訴願。
立法院去年6月三讀通過攸關年金改革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退休公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18%優存兩年半歸零,所得替代率設有10年過渡期等,今年7月1日實施。
退休公教人員6月11日起已陸續接獲銓敘部、教育部等機關,依法重新審定退休給與的行政處分。
保訓會下午發布新聞稿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的行政處分,應在簽收行政處分的次日起30天內,經由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保訓會說,提起復審的法定救濟期間,是以「收到」行政處分的次日為「起算時點」,並不因該處分是否另定生效日,而有不同。復審的提起應以銓敘部收受復審書的日期為準,並非以郵戳為憑。
保訓會舉例,若退休公務人員於6月12日收到處分書,應自6月13日起算30天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的期間,至7月12日屆滿,應於7月12日以前將復審書等文件送達銓敘部。
保訓會說,若6月15日收到處分書,應自6月16日起算30天救濟期間,所以提起復審的期間,至7月15日屆滿,但因7月15日為星期日,以7月16日為屆滿。
為節省補正資料等公文往返時間,保訓會說,請退休公務人員提起復審時,檢附復審書正本一式兩份及重新審定的處分書影本,寄送銓敘部辦理。(編輯:鄭雪文)1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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