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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立法 住宿式長照機構需以法人設立

2017/8/3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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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3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作為長照機構經營管理法源。未來凡是新成立的住宿式長照機構,都要以法人形式設立,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明定「住宿式」長照機構皆需以法人設立,以保障需24小時全天候接受照護的弱勢群體。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草案,將長照機構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兩類,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的長照機構,才可提供住宿式服務。

草案明定董事會運作,應設監察人、員工選任代表董事,並將「社會公正人士」納入其董事會成員,如法人達一定規模,主管機關得加派公益監察人;長照機構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對外捐贈動產達一定數額或比率者應報經核准;資訊應透明公開,主動公開其章程、業務及財務報告、董(監)事姓名等。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鳳上午出席行政院會時說明,現行照護機構可以在新法上路後繼續營運,不受影響,但若要遷移或擴大經營面積,就視為新設機構,需依新法以法人形式登記。

蔡淑鳳說,非公益的社團法人可以分配盈餘,但10%需用於社會責任回饋,包括長照宣導、社會福利、培育人才等;另20%應提撥作為營運資金。

蔡淑鳳表示,壽險業者及一般營利事業都可以擔任社團法人社員身分參與長照機構經營,但指定董事不得超過1/3,並未規定資本額及法人社員出資比例。1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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